土地測量條例(473)的重要事項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從事土地界線測量的土地測量師的註冊及紀律事宜、土地界線測量水準的管制事宜、土地界線記錄的設立事宜,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三條土地測量監督

地政總署署長須擔任土地測量監督。

 

第四條監督的職權

監督的職權為 ─

(a) 備存土地界線記錄;

(b) 就認可土地測量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指稱,向局長提供意見;及 (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c) 由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賦予監督的其他職權,或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賦予監督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註冊所須具備的資格

除非委員會信納申請註冊的人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委員會不得註冊申請人為認可土地測量師─

(a) 申請人─

(i)  根據學會的會章,是隸屬土地測量組別的學會正式會員;或

(ii) 是某土地測量學院、協會或組織的會員,而委員會承認成為該學院、協會或組織的會員須具資格的水準,不低於成為隸屬土地測量組別的學會正式會員須具資格的水準,而申請人亦在委員會所認可的專業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使委員會對他的能力感到滿意;

(b) 申請人在申請註冊的日期之前,已具有1年香港土地界線測量經驗,該等經驗須在他獲得(a)(i)(ii)段所述會員資格後取得,並且須為委員會所接受;

(c) 沒有由紀律審裁委員會根據第25(1)(a)(b)條就申請人作出而仍然生效的命令;及

(d) 申請人在其他方面均屬獲註冊的適當人選。

 

第廿八條認可土地測量師的責任

(1) 認可土地測量師須確保每宗由他負責的土地界線測量或由他負責的部分,不論是由他親自進行或在他監督或指示下由其他人進行的,均按照根據本條例所批准的實務守則的規定進行。

(2) 認可土地測量師須確保由他製備或在他監督或指示下由其他人製備的外業記錄、測量記錄圖或土地界線圖,均符合根據本條例批准的實務守則的規定,不論該等記錄或圖則所本的土地界線測量是─

(a) 由該認可土地測量師親自進行的;

(b) 在該認可土地測量師監督或指示下由其他人進行的;或

(c) 部分由另一認可土地測量師或在其監督或指示下進行的。

(3) 認可土地測量師須簽署及以指明格式核證所有由他製備或在他監督或指示下由其他人製備的外業記錄、測量記錄圖及土地界線圖。

(4) 認可土地測量師須對他所簽署及核證的土地界線圖的準確性及完備性負上個人責任,不論該土地界線圖所本的土地界線測量是由他親自進行的、在他所監督或指示下由其他人進行的,或部分由另一認可土地測量師或在其監督或指示下進行的,而他須對任何人由於他所簽署及核證的土地界線圖的不準確或不完備處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負責。